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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附全文)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程序
1.借款人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天内向学校的指定部门(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 2.借款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 3.学校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学生的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合格后送交银行指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审查; 4.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表,送交申请人; 5.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及有关机构在打印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送交银行; 6.银行审核、审批后,通知合格申请人所在学校,申请人须按照约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与银行签定合同; 7.银行放款。此种贷款仅供学生支付学费及住宿费、生活费,三项合计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6000元,其中生活费贷款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50元。
1999年6月28日,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宣布:国务院办公厅正式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从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的普通高校进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试点。消息宣布一个月后,北大、清华、中科院4名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成为北京市首批受惠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
2000年,中央加大工作力度,将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
国家助学贷款,的确解决了部分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促进了高校改革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截止到2003年12月,全国累计审批贷款合同额65.2亿元,资助学生79.1万人。
自2004年6月实施新政策、新机制以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金额和资助人数超过了以往5年的总和,至2005年12月底,全国新增审批贷款学生120.4万人,新增审批合同金额102.5亿元。连同以前几年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全国累计已审批贷款学生206.8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72.7亿元。2004年至2005年,中央财政共拨出5.5亿元“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06年还将继续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