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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保障农民生存权

http://www.aweb.com.cn 2007-3-10 9:06:54检察日报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草案没有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全程参与该法律草案立法进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代表说:这是出于保护广大农民基本生存权的需要。

  应否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一直存有争议,草案说明称,立法机关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鉴于我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从全国范围看,放开的条件尚不成熟。由此作出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诚然,从市场经济来看,农民的确有转让和抵押自己房子的需求,因为他的其他财产并不多,有些城里人也愿意到农村买房子,享受那里的环境。”杨兴富说,“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和住宅,就无法在农村生存了。比如,现在很多农民进城打工,如果允许他把宅基地卖掉,一旦他在城里失去工作,就回不去农村了。失去土地的农民多了,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抵押,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让农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为农民负责、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杨兴富说。

  “当然,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情况很有可能发生变化,草案的如上规定也为可能的变化留有余地。”杨兴富说,“将来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适应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后,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意味着,这些部门法律和规定可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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