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

  • 2007年12月15日11:51 人民网-《人民日报》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第一次同时有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迈开了新的步伐。实践中,我们应该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加快推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为繁荣农村经济、助农增收做出新贡献。

  发展合作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内在的要求

  合作经济不是可有可无的,合作社运动是全球性运动,目前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合作社。在中国发展合作经济,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内在的要求。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尤为突出,客观上要求农民组织起来,有序地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发展现代农业对组织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功能退化,农民需要能够把流通、加工领域的增值利益留下来,实现既增产又增收的经济组织。三是发展合作经济,调动农民自身的力量解决自己的问题,有利于党和政府更好地发展农业和解决农村问题。

  坚持自组织与他组织相结合,“就汤下面”,走民办公助党领导的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合作社的发展道路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与思路。一种是“另起炉灶”,认为计划经济下的合作社完全背离了合作经济性质,应走企业化道路,合作社发展要“另起炉灶”,从头再来。与此相应,这种观点比较强调民有、民管、民受益,强调农民自发组织,并自下而上发展联合组织。另一种是既要鼓励农民自发组织发展合作经济,更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合作经济资源,把它们改造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合作经济,即“就汤下面”。与此相应,强调在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上坚持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同时,走民办公助党领导的发展道路,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与自下而上的联合相结合,实现合作经济的有序发展。

  完全的自组织在合作社发展早期,作为一种实验确实存在过,但合作社作为一种全球性运动后就很少完全自发、自组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决定了我们的合作社发展道路,必须是自组织与他组织相结合,而且在有些方面更要注重他组织,走民办公助党领导的路子。由于合作社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中国没有合作社传统。合作经济要在东方土地上生长必须有一个自觉的教育、组织过程,这也是东方国家合作社的发展走由上而下的路子比较普遍的重要原因。要通过主动地组织、引导、规范,使合作社成为党和政府可以依赖的、密切联系广大农民、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利益的中介组织。

  中国的合作社一定要适合中国的土壤

  合作社是“舶来品”,发展中国的合作社一定要适合中国的土壤,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发展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一要注意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经济制度相结合。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动摇,决不能再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搞土地归大堆等损害农民利益,应重点发展流通、加工、服务等环节的合作社。二要注意各种发展形式的结合。因地制宜,发展专业的、综合的,松散联系的、紧密联合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三要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原则可以参考,但不能教条式照搬,合作社一直处在变革中,要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创新,增加生命力。四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在没有合作社传统的国家,更要注重积极引导,自上而下地组织。五要改造与新建相结合。改造利用好传统资源,动员各种新的资源。六要把发展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要加强引导和规范,避免发展成为超越经济界限的其它组织。

  合作社自诞生之日起,就形成了特定的价值观和文化。如强调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坚持对社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始终注意教育和培训等。这些都使合作社在适应全球化,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同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正确宣传、传播合作社文化,培养合作社精神,对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造就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

  (闵学冲 作者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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